案件名称上海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和宁德时代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新设合营企业案
交易概况
上海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汽集团”)拟通过其全资子公司上海汽车集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汽管理”)与宁德时代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宁德时代”)新设两家合营企业,具体情况如下:
1.时代上汽动力电池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20亿元。其中上汽管理拟持股49%,宁德时代拟持股51%。该公司将主要从事锂离子电池、锂聚合物电池等的开发、生产和销售及售后服务。
2.上汽时代动力电池系统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3亿元。其中上汽管理拟持股51%,宁德时代拟持股49%。该公司将主要从事动力电池模块和系统的开发、生产及销售。
参与集中的经营者简介1、上汽集团,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松涛路563号1号楼509室;系上市公司;经营范围:汽车,摩托车,拖拉机等各种机动车整车,机械设备,总成及零部件的生产、销售,国内贸易(除专项规定),咨询服务业,经营本企业自产产品及技术的出口业务和本企业所需的机械设备、零配件、原辅材料及技术的进口业务(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本企业包括本企业控股的成员企业,汽车租赁及机械设备租赁,实业投资,期刊出版,利用自有媒体发布广告,从事货物及技术进出口业务。
2、宁德时代,地址: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漳湾镇新港路1号;系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公司);经营范围:锂离子电池、锂聚合物电池、燃料电池、动力电池、超大容量储能电池、超级电容器、电池管理系统及可充电电池包、风光电储能系统、相关设备仪器的开发、生产和销售及售后服务,对新能源行业的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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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易案件理由(可多选)R1、在同一相关市场,所有参与集中的经营者所占市场份额之和小于15%。
R2、存在上下游关系的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在上下游市场所占的市场份额均小于25%。
□3、不在同一相关市场、也不存在上下游关系的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在与交易有关的每个市场所占的份额均小于25%。
□4、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在中国境外设立合营企业,合营企业不在中国境内从事经济活动。
□5、参与集中的经营者收购境外企业股权或资产的,该境外企业不在中国境内从事经济活动。
□6、由两个以上的经营者共同控制的合营企业,通过集中被其中一个或一个以上经营者控制。